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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公子说法:网传山西长治爆炸(有人受伤倒地)

来源:互联网  

12月3日中午,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一家企业发生爆炸,截止16时许,事故已造成一死一伤。

开始网传系煤矿发生爆炸,最终确认系煤矿附近一家公司的输送管道发生爆炸。

视频显示,爆炸现场有黑色浓烟腾起,并且有办公楼内的画面显示,办公室及走廊过道也一片狼藉。


(资料图)

爆炸发生在中午12时左右,许多附近居民表示当时听到一声巨响,都被吓了一跳,不少居民家玻璃都被震碎了。

又要辛苦消防救援人员了,目前第一位的抢救人员、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但也不得不说,类似的事故一再发生,如何预防更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预防是一个全面、严谨、细致的工作,而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问责,做到警钟长鸣,无疑会对做好预防工作起到重要的督促作用。

这里首先面临追责的就是这家公司相关责任人了。这无疑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可能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这一法条的规定、表述中就可以看出,设立此罪的目的就是要督促相关责任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这里被追责的往往是一线的操作人员,因为直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往往会是他们。

但发生这么大的事故只追究一线人员显然不尽合理,故而刑法规定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在明知存在危险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然强行命令下属进行作业生产,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涉及的都只是企业相关人员,但我们常说“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更高一级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是否应当被追责呢?

一般如此重大事故发生后,当地会组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一个联合调查组,详细查明事故的起因,沥清各方责任。这其中也会涉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的责任。如果这些机构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那么这些工作人员轻则会被追究纪律责任,重则会被以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追究刑事责任。

不管事后如何追责,目的都是为了督促所有相关人员恪尽职守,严格履职。如果都这样做到了,相关事故即便不是零发生,也会减少很多,许多事故看似天灾,实则是人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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