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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明确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在校期间学费给予补偿

来源: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记者今天(7月27日)从陕西省教育厅获悉,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印发《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高校毕业生到陕西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满3年及以上(从实际入岗之日算起),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8000元/学年,研究生12000元/学年。

通知明确,办法中的高校毕业生指经国家和陕西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下同)、研究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国家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政策执行。省外高校毕业生到陕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办法执行(已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不得重复申请)。

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陕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名单附后)县以下(不含县本级和县级政府驻地所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文化站、乡镇财政所、基层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民政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酒(原材料种植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通知规定,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现有基层单位,但仍在办法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满3年的,具有学费补偿申请资格。对于服务未满3年,提前离开本办法规定的基层单位的毕业生不具有学费补偿申请资格。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在校学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补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的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

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时间计算,超过规定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符合补偿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当年算起,毕业后的第三年正常申报,毕业后的第四年可以补报,逾期不再受理。

关键词: 缴纳的学费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 乡镇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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