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用中国
近日,银保监会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体监管责任,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结合实际分类处置,推进牌照管理工作,妥善结清不持牌机构的存量业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运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补充规定》明确,各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全面排查,对实质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严格实行牌照管理。依据《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应纳入融资担保监管。对《补充规范》印发后继续开展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应于2020年6月前向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以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为准,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对有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监督管理部门可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应不晚于2020年末。
对《补充规定》印发后新设立开展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给予过渡期安排。
针对开展债券发行保证、担保业务的信用增进公司,《补充规定》明确,由债券市场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同时应当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向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其对相关业务的监管。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应当妥善结清;确有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的,应按照《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
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于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条例》规定取缔,妥善结清存量业务。拟继续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应按《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在做好融资担保名称规范管理工作方面,《补充规定》指出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再担保公司应当标明融资再担保或融资担保字样;不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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