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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郑州绿城支行违法遭罚 贷款违规流入房企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河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7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郑州绿城支行存在贷后监控不到位,部分流动资金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河南银保监局对其罚款5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严密监控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防止用流动资金贷款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垫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关键词: 建设银行 违法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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